《刑法》第161条(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)和第160条(欺诈发行证券罪)等条款明确规定,对情节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,可追究相关责任人(如实控人、董监高、签字会计师等)的刑事责任,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2025–2026年已有多起判例:如*ST金灵(原金通灵)董事长季某因欺诈发行和虚增利润超8亿元被判有期徒刑六年,签字会计师因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”被判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;北京文化、康得新等案中高管及中介机构人员也已获刑。
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
《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
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》的通知
国办发〔2024〕34号
(九)推动加大刑事追责力度。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,加大对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、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。深挖上市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挪用资金、职务侵占、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犯罪线索。供应商、客户、中介机构、金融机构等第三方人员配合实施财务造假构成犯罪的,依法坚决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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